• 张胜海 律师
  • 执业年限:20年
    北京-北京-海淀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 活跃指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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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0)

农村宅基地 被父亲跟对方签署的转让协议 现在奶奶不想转让

家庭有夫妻和子女组成的小家庭,有几世同堂组成的大家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之规定,夫妻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即: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发生法律效力,有相互代表的法律效力。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事项(例如夫或妻一方卖家庭住房)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相互代表,不能不应产生相互代表的法律效力,只能是共同对外做卖房的意思表示,或符合法律要求的相互代理的意思表示(例如公证方式的相互代理),才能产生卖房的法律效力。 大家庭成员之间,因现行法律没有相互代表这样的法律制度设定设置安排,故在法律上不存在相互代表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要求的相互代理的意思表示(例如公证方式的相互代理),对被代理人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您所述房产是您爷爷、妈妈、父亲、母亲、您等三代人大家庭共同拥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您父亲无权代表其他家庭成员卖此房产,也无权代理其他家庭成员卖此房产(其他家庭成员没有授权您父亲代理其卖房)。 因此,您父亲卖房的行为按现行法律是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您父亲若要使卖房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298、299、301、311等条规定卖房,若不符合,不发生卖房法律效力。按您所述,您父亲的卖房行为是不符合的,故您父亲的卖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您及家庭其他成员,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您父亲的卖房行为无效,返回房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视情况)。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2 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展开
用户:匿名 房屋产权 | 2023-07-12 17:11:34

采矿用地咨询

政府拍卖你们村农用地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政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在网站上或你们村村民委员会公示(公告)栏,要公开或公示相关信息,收集一下这些公开的相关信息。登录自然资源局网站上,查找这些相关信息,用手机全部截图保存下来。查看你们村村民委员会公示(公告)栏公开或公示的相关信息,用手机完整全部清晰拍照保存下来。依法和政策分析研究一下这些相关信息,看下一步怎么办。 若任何信息都没有公开或公示,直接就拍卖,宜应确认就是违法的。此种情形下,可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先向自然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拍卖农用地的相关信息,视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处置)情况,再做进一步的考虑推进举措。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3 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展开
用户:匿名 土地流转 | 2023-07-13 09:44:40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您没有说您与户主a和b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例如:儿子、女儿,或其他什么具体关系)?不好解答,现试着按问题的先后顺序予以解答如下: 问题1、户主a新办身份证上地址与原户口本上地址不一致,对以后户主b在原宅基地的继续有影响吗? 解答:户主a新办身份证地址与户口本地址已改为一致,那现在户口本上地址就不是户主了,也不是户口本上记载的成员了。这种情形下,可能会成为户主a已丧失原宅基地及房屋权益的初步证据(或可能的证据),从这方面来讲,可能会对以后户主b在原宅基地的继续有影响。 建议您想办法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一下,原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利人等登记状况。若户主是权利人,则好,否则,不利。请登记机构给你们出具查询结果信息。户主a本人请求查询和出具,登记机构是无权拒绝查询和出具的。 问题2、 户主百年之后我家宅基地以及土地是否其他儿女都有继承权? 解答:若无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或现在不是宅基地权权益人,应有继承权。 问题3、 户主b想要继承房产是否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解答:户主b需要至少提供自己是户主a法定继承人(或有继承权)的证据、宅基地及房产权利人为户主a的证据。 问题4、房主a大儿子若是找我要,不给是否可以? 解答:房主a大儿子若是将工资赠与房主a,则可以不给,若不是赠与,应给。 问题5、再等我成家后将户主b接走,宅基地我是否可以流转、租赁? 解答:宅基地及房屋产权和继承问题依法公正公平处理完毕后,若宅基地依法归您,您可以流转、租赁,若不归您,您不可以(无权)流转租赁。因宅基地流转、租赁后不能再申请获得,故宜应审慎流转、租赁。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3 附:法律和政策依据 此事涉及法律和政策较为复杂,现只列举了部分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展开
用户:匿名 其他 | 2023-07-13 11:41:17

大律师们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纪委监委不作为不履职怎么办

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投诉要求查处遭遇不作为,又向上级机关投诉要求监督履职,再遭遇上级机关监督履职不作为。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若欲对上级机关监督履职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依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机关(最后必然到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作为,还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把所有通过合法合规正规渠道都给堵死了,是一点合法合规的办法都没有。问题只能是不断地积累积压,无法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解,待到积累积压严重超质超量时,来个引信就引爆了。 急需党中央最高层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处置扭转解决。 实在太难了…… 不知道建国百年(2049年)时是否能根本解决? 知道写出来也没啥用,只是出于律师的本能呼吁呼吁而已。 正阳宅基地律 2023.7.13 ...展开
用户:匿名 其他 | 2023-07-13 18:41:16

林地承包到期,承包者栽植的树木还没有采伐

依您所述情形,您是林地的承包人,承包后又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林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了林地经营人。本律师是这样理解的。 依您所述情形,若要依法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您所提出的问题(2个补充问题),主要看你所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若约定明确具体合适(合法),则为您起诉解决问题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和前提,若约定或有约定但不合适(为合法),则未奠定这样的基础和前提。 若您与所在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有您所述情形发生属林地经营权人违约(指林地经营权人将林地抵押贷款后无力偿还贷款属违约),且约定此违约发生后,您可解除与林地经营权人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此种情形下,因《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基础和前提,《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与《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林地抵押贷款合同的基础和前提(林地抵押贷款合同不能否定推翻废除《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您可依此合同约定解除与林地经营权人《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若二份合同无此违约约定,且合同承包期限、经营期限尚未到期,则不能提前收回,只能等承包期限和经营期限届满后收回。 依您所述情形,若要依法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您所提出的问题(2个补充问题),尚需结合您所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抵押贷款合同》,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论证。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3 ...展开
用户:匿名 土地流转 | 2023-07-13 17:38:00

两兄弟土地山林分割协议书

从网上搜集了以下二个兄弟山林分割协议。 还需根据或针对兄弟双方自身的客观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改完善。 仅供参考。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5 附: 兄弟分割山林协议(参考样本一) 协议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系 之长子,省市县(区)乡(镇)村村民,现住址:,联系电话:。 协议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系 之次子,省市县(区)乡(镇)村村民,现住址:,联系电话:。 Xxx和Xxx系两兄弟,是__(已去逝)之子,2008 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由于在外务工,原户主名下的山林确权给次子_名下,并颁发了林权证。现经兄弟俩协商,将_林权证上(证号:_)的山林分作两份,具体划分如下: 一、分得枞树湾(又名单湾)一块上半截,四至界线为:东陈 帮海的土边,南与陈帮海土的下角横过,西与文自新的大土边为界,北人行路。 得枞树湾(又名单湾)下半截,四至界线为:东与陈帮国土边为界,南人行路为界,西与自己的竹林土直上,北与陈帮海土下角横过 二、屋后头属房前屋后,2008年未上林权证,分得,东自己的房屋从东边第二排善直上至枫香树为界,南屋檐沟坎横过,西陈帮学土边为界,北陈帮学士边为界陈帮超得东人行路直上,南自己的屋后檐横过,西与陈帮森连界,北陈帮学土边棱坎。 三、大沟:_分得大沟山林一半,四至界线为:东边田边转,南干堰沟横过,西大沟沟心直上至自己的田角,北自己的田外坎转。陈帮超分得大沟一半,四至界线为:东枫香土边直上,南新田堰沟横过,西大沟沟心直上,北文自明水田堰沟横过。 四、安家屋基一块属_一人所有。 五、上半坡、茶园沟、岭坎梁子归__一人所有。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林业站一份,自双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兄弟分割山林协议(参考样本二) 兄弟山林分割协议 协议人: 协议人: xxx、xxx原属一家二兄弟,因分家后山林一直共用未分割,林权证在蔡怀军名下。为防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经XXX、XXX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山林情况: 山林共有面积128亩,东至正沟心,南至梁塄线,西至桐树湾大梁塄线,北至桐树湾丫 2、山林面积分配: Xxx48亩,xxx40亩,xxx40亩。 3、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 ...展开
用户:匿名 其他 | 2023-07-15 18:48:22

宅基地拆迁一证两户拆迁侵占问题

依您所述情况,若女儿起诉对象为父母哥嫂等民事主体,为民事诉讼。若起诉房管局国土局等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您可能指的是对父母哥嫂等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若争取诉请50平米拆迁房面积,则为物权,若争取诉请50平米拆迁房面积补偿款,则为债权。 诉讼时间期间为三年,自女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宜应沟通协商,互谅互让处理化解问题,不宜起诉解决问题,避免影响恶化家庭关系。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5 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展开
用户:匿名 房屋拆迁补偿 | 2023-07-15 17:40:01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问题

建议宜应先依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向当地自然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该局向您公开依《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已经制作形成的应履行的征地的法律程序手续(例如:征收土地公告、国务院或省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等。 之后,视该局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再依法考虑安排下一步的举措。看是否出现有利于提升补偿安置待遇的情形,沟通协商提升待遇。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5 附:法律和政策依据(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展开
用户:匿名 房屋拆迁补偿 | 2023-07-15 16:53:25

农村集体户楼房无遗嘱继承问题

依您所述情况,您所提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涉及到以下2个法律问题:1、您父母2套房子的合法性问题;2、您父亲过世后房产和存款的法定继承问题。 问题1、您父母2套房子的合法性问题。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应依法研判2套房子的合法性。 村里分的这2套房子的合法性,取决于村里分房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等议事及决定程序等相关程序法规定),取决于国家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10、53、54、55、56等条维护妇女权益等相关实体法规定)。若符合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则合法,若不符合,则不合法。 这要结合你们村的分房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等议事及决定程序等相关程序法规定,在实体上是否违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4、53、54、55、56等条维护妇女权益等相关实体法及其他相关实体法规定。 合法则可以继承,不合法则不可以继承。 问题2、您父亲过世后房产和存款的法定继承问题(假定2套房子合法)。 解答: 2.1 纳入继承遗产的范围(分2户还是分1户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属不动产,不动产是一体化的,应进行房地一体化处理。家庭成员是人人有份的,都是权利人,都享有权利。 因小女儿户口在本村未迁出外村,是家庭成员,享有本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利,赡养母亲,已在村里改在(登记)小女儿名下。故这1户房归小女儿,不属于父亲的遗产。只有另一户房的一半可纳入父亲的遗产范围(因为母亲是家庭成员,享有本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利,应有一半份额,故只有一半可纳入您父亲遗产范围)。 2.2 存款如何继承 解答: 存款应是您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有您母亲一半份额,余下的另一半份额才是你父亲的遗产,才可继承。依《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1、2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之规定,处理继承。 2.3 农村集体户,没有房产证的理解及处理(房子的主要问题是农村集体户,没有房产证,改在小女儿名下就是小女儿的吗?) 解答: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活动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而非行政确认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这种行政行为既不能确认民事实体法上的不动产物权,也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登记机构将当事人的物权状态及物权变动的事实客观地记载于登记簿上,而非进行审批或核准。 客观实际来说,是客观上先有不动产及权利,之后才有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本身不创设不产生不形成不动产及权利,而是记载之前已经客观存在的不动产及权利。 按您所述情况,您家这2套房及房产权利,已经是客观存在,虽然还没有进行登记,登记后,对房产及房产权利进行公示并取得公信力。登记前和登记后,都是遗产(一户中的一半是遗产),都可以继承(一户中的一半可以继承)。 依您所述情况,房子是农村集体户,没有房产证,改在小女儿名下,就是小女儿的,若登记(此处说的登记,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登记,不是指村里进行的登记),宜应这样登记。 您所述情形及要处理解决的问题事项,涉及相当复杂疑难的法律政策法理,暂先解答到这里,以免解答篇幅过长和过于复杂。 正阳宅基地律师 2023.7.14 附:法律和政策依据(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展开
用户:匿名 财产继承 | 2023-07-14 18:10:57